兰州海关关于《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贯彻措施
——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会议学习材料之十三
2007年,兰州海关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措施,根据《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一、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兰州海关将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国家各项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调研等工作。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合作力度,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同时,多向地方党政部门请示汇报,及时把地方党政反映和需求等重要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三、对持有《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优先办理有关退税中期审核手续。
四、落实“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快速通关模式,积极推广进出口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提高通关效率,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给予通关便利。
五、对装备制造企业技改项目、基建项目以及通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关键技术设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项目备案和减免税审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落实守法便利措施,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七、强化海关统计分析,继续做好区域进出口贸易分析工作,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企业提供海关统计信息服务。
八、积极推行关务公开制度,公开海关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执法权限、履行义务及海关廉政纪律等,在业务现场设置关务公开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公开业务工作流程。坚持“全天候,无假日”预约报关和一次告知、一次退单制度,做到现场接受问题、跟踪解决到及时反馈全程服务。
九、结合甘肃省实际和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开展税政调研,支持和帮助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用好用足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支持措施执行到位。
附件:
1.财关税[2007]11号
2.财预字[1994]42号
附件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
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九、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
二、特高压输变电设备: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三、大型石化设备:百万吨级大型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八、轨道交通设备: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
九、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大型环保设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型施工机械: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新型纺织机械: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等。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附件2:
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拟进口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进口金额,预计缴纳进口税额等;
五、经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等企业权力机构批准的将所退税款转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方案,包括明确股权持有人,拟折股的价格,转股的实施时间约定等内容,其中上市公司须由董事会出具将上述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承诺书。无国有股东的,须提交本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签订的参股意向性协议。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
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分金库,轻工总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等商品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4〕13号)和《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函〔1994)23号)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的有关政策,决定对部分进口商品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根据“即征即退”和完善手续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业根根国家计划进口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货物,可在货物申报进口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凭有关凭证按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受理范围:
经国家批准计划内进口的,小麦、棉花、钾肥、磷肥、尿素、复合化肥、农药及农药中间体和农膜原料,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
三、进口上述货物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四、进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进口上述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格式附后),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由海关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无财政部批件的,金库有权拒绝办理退税。
(二)进口上述货物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供: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纳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五、进口货物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六、进口商品退税必须贯彻“即征即退”的原则。进口商品退税审批单位,按即征即退原则尽快审核办理退税手续,即:纳税地海关受理审核上报“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中央审批环节收到海关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审查批复和办理退税有关手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七、进口货物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一)进口货物的退税税款,应该直接冲减进口货物成本,不能截留作为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直属分局和当地海关如发现已退税款未冲减进口货物成本或者挪作他用的,要及时追回所退税款。
(二)税务机关和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进口货物申请退税表(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来源:甘肃省经委 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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